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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护路检察典型案例_

发布日期:2026-05-28 14:17
铁路护路检察典型案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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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护路检察典型案例之一

哈木铁路线缆被盗系列案

【关键词】

铁路安全  盗窃电缆  上下游链条打击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溯源治理   检、警、企联动

【要旨】

多个犯罪团伙以暴力破坏等手段盗窃铁路线缆,青藏铁路哈木线(哈密至木里)数百根电线杆被砸毁,数万米供电电缆、照明线、贯通线被盗,涉案价值近百万。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链条上下游打击犯罪+系统治理漏洞”的办案模式,成功打掉一批有组织犯罪团伙,为维护青藏铁路安全提供了司法实践经验。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华某、吉某热等20余人,分成数个犯罪团伙,以砸断电线杆、生拉硬拽等暴力破坏手段在哈木铁路(哈密至木里)青海段区间线路两侧、隧道内、火车站外等处盗割铁路通信电缆、信号电缆20余次,盗窃铁路供电电缆、照明线、贯通线近30000米,涉案金额4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线缆被盗直接导致哈木铁路部分区段通信中断、信号失灵,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

【检察履职过程】

公安机关2025年1月对盗窃哈木铁路线缆立案后,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鉴于案件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数额大,同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等疑难复杂情况,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对重要证据及时审查、重要节点及时会商,通过边审查、边引导取证的方式,会同公安机关准确认定盗窃线缆数、查明销赃数,确保侦查取证严格依法、全面到位。2025年6月来,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陆续对3起盗窃系列案共20余人提起公诉,均获法院判决支持,有力打击了严重危害铁路安全运行犯罪行为。

【典型意义】

(一)密切检警联动,保持严惩危害铁路安全犯罪高压态势。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危害铁路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会同公安机关加强证据审查,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保持严惩危害铁路安全犯罪高压态势。

(二)展现检察履职从“治罪”到“治理”的纵向延伸。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实现由“就案办案”传统模式向“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履职理念的转变,通过加强与青藏铁路集团公司的沟通,密切“检企”协作,探索形成了“类案办理-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的完整工作闭环。通过依法严惩犯罪,深挖犯罪根源,精准向铁路管理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将打击个案转化为防范类案风险,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严重危害铁路运行安全犯罪全链条打击。本案办理过程中,由于因铁路线缆盗窃与收购上下游犯罪行为,且交易次数多、金额大。为准确锁定被盗线缆数量,引导侦查机关通过交易金额与销赃单价科学推导被盗线缆数量及价值,并对销赃物含其他物品的情况进行分离计算。针对下游收购人员的出罪辩解,提前从推翻其“不知情”的角度进行抗辩预判取证,对明知是铁路设施仍收购的收赃者,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得到法院支持。


铁路护路检察典型案例之二

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关键词】

铁路施工安全  外包作业安全管理  用工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

【要旨】

铁路施工领域外包工作中,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事故责任链条、明确违规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后依法提起公诉,体现了对“重进度、轻安全”施工乱象的司法纠偏,为铁路施工安全划定不可触碰的责任底线。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筑安公司”)承包兰新客运路线某路段“隧道全面清洗作业”项目。同年6月3日,筑安公司现场负责人、被告人吴某某带领14名临时雇佣人员进场开展隧道清洗作业。因吴某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且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防止作业板车溜车的现场防护措施,导致作业人员在拉运清洗用水时,板车溜车撞击正在道心行走的被害人侯某某、张某某,致二人死亡。案发后,筑安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在履行完毕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检察履职过程】

受理该案后,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准确认定相关人员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为外包施工队负责人,通过《外包合同》、《施工安全协议书》等能够证实其为现场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其在组织施工前“未评估、未培训、未设防”的具体违规行为与事故最终发生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24年8月21日,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该案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明确外包施工中“现场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边界。随着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广泛采用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模式,大量小型施工队伍进入铁路、公路、市政等特种、高危领域。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明确了无论是否具备正式单位身份,凡实际承担施工组织、指挥、管理职能的自然人,均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格主体。特别是在铁路施工这类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任何环节的安全疏漏都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必须强化“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意识,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

(二)推动“事故调查报告”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事故调查报告不仅是行政处罚依据,也可能成为刑事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本案中,政府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技术性调查报告作为关键证据,明确了事故性质、责任划分和因果关系,为检察机关精准起诉提供了坚实基础。

(三)强调前置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本案暴露出现场安全管理方面的系统性缺失:无方案施工、无防护作业、无培训上岗。这些均属可预防、可控制的安全风险点。案件办理完成后,检察机关与青藏铁路公司相关部室、站段召开专题会议、排查各类隐患,帮助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守住安全发展底线。


铁路护路检察典型案例之三

督促整治“公跨铁”立交桥设施失管失修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跨铁”立交桥失修  安全隐患  跨区域协作

【要旨】

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加强与属地检察机关协作,以诉前磋商形式共同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切实保障“车轮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兰青铁路K62+246上方G109国道K1787+891下海石立交桥系“公跨铁”立交桥,桥面两侧防撞墙多根立柱间底部混凝土开裂,防抛网与立柱连接螺栓锈蚀,网片歪斜导致立柱轻微晃动,桥面南北侧防抛网附挂多束电缆线,影响兰青铁路行车安全。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藏铁路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将该跨线桥固定资产移交给兰州市红古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红古区交通局)。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8日,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工务段向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宁铁检院)移送案件线索。经初步勘察后,西宁铁检院于7月2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由于该桥梁地处甘肃、青海两省交界处,且桥梁权属单位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西宁铁检院经请示上级业务指导单位后与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古区院)协同办理。7月29日,两地检察机关组织红古区交通局、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工务段召开磋商座谈会。8月至9月间,红古区交通局在铁路相关部门专业指导和配合下,对桥面两侧防撞墙开裂立柱底部混凝土裂缝进行修补,对防抛网与立柱连接处锈蚀松动螺栓进行紧固和更换,对防抛网附挂电缆线责令权属单位40日内移除。10月8日,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工务段邀请专家现场验收,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标准,隐患问题全部整改。

【典型意义】

    “公跨铁”“铁跨公”、渡槽、管道等上跨结构安全直接影响铁路桥梁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本案涵盖了以锈蚀为主的钢结构病害、以墩帽裂损为主的墩台病害和以铁栏杆锈蚀、缺少为主的栏杆病害等铁路桥梁典型病害形式。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公跨铁”立交桥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强化跨区域协作,与地方检察机关共同推动影响铁路运行安全隐患问题整改,有力维护了铁路运行安全的外部环境。


铁路护路检察典型案例之四

督促整治天然气管线违规下穿铁道

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铁路路外环境安全  天然气管线违法下穿铁路线路

【要旨】

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穿越位置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勘察评估贸然施工,一旦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将对铁路安全造成巨大损失。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燃气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沟通平台,拓展安全生产领域案件内容,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兰青铁路 K122+712 框构桥第二孔下方下穿天然气管道,下穿埋深不足,部分管道裸露在地面,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极易引发火灾、危害铁路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工务段向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宁铁检院)反映,未经该公司审核同意,海东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兰青线K122+712框构桥第二孔处下穿天然气管线,对其上方兰青铁路线造成重大火灾安全隐患。西宁铁检院于2023 年 11 月 28 日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 11 月 29 日,西宁铁检院组织青藏铁路公司西宁工务段、乐都区应急管理局召开磋商座谈会。乐都区应急管理局即时下发《督促整改函》,华润燃气公司积极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整改方案,将原有桥下裸露燃气管道拆除、采用管道埋设水平定向钻方式由路基段穿越新的燃气管道并加装套管保护方式重新穿越铁路线路的施工方案。2024年1月9日,经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部门现场验收,铁路安全隐患已完全消除。

【典型意义】

天然气管线下穿铁路线路历史遗留问题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沟通协调难度大、整改时间长。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地方行政机关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架起有效沟通桥梁,针对整改难题,积极请示地方党委,凝聚各职能部门合力,促成设计方案快速落地,兼顾了企业生产、居民生活和铁路安全,帮助行政机关和整改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涉案企业增强了整改信心,加大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投入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整治效果。

来源: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编辑:李辉
制作:何玉蕊
审核:马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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